寶山刑事律師 取保候?qū)徬嚓P法律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彛?/span>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jié),需要采取取保候?qū)彽摹?/span>
取保候?qū)徲晒矙C關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qū)彛瑧斬熈罘缸锵右扇恕⒈桓嫒颂岢霰WC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quán)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jiān)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
(二)發(fā)現(xiàn)被保證人可能發(fā)生或者已經(jīng)發(fā)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qū)彽姆缸锵右扇恕⒈桓嫒藨斪袷匾韵乱?guī)定:
(一)未經(jīng)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jù)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qū)彽姆缸锵右扇恕⒈桓嫒俗袷匾韵乱豁椈蛘叨囗椧?guī)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qū)彽姆缸锵右扇恕⒈桓嫒诉`反前兩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jié)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qū)徱?guī)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qū)彽臎Q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qū)徣说纳鐣kU性,案件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qū)徣说慕?jīng)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shù)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zhí)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qū)徠陂g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取保候?qū)徑Y(jié)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qū)彽耐ㄖ蛘哂嘘P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對被告人決定取保候?qū)彽模瑧斬熈钇涮岢霰WC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與保證金保證。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下列被告人決定取保候?qū)彽模梢载熈钇涮岢鲆恢炼WC人:
(一)無力交納保證金的;
(二)未成年或者已滿七十五周歲的;
(三)不宜收取保證金的其他被告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其必須履行的義務,并由其出具保證書。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決定取保候?qū)彽谋桓嫒耸褂帽WC金保證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確定保證金的具體數(shù)額,并責令被告人或者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個人將保證金一次性存入公安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第一百二十條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取保候?qū)彌Q定后,應當將取保候?qū)彌Q定書等相關材料送交當?shù)赝壒矙C關執(zhí)行;被告人不在本地居住的,送交其居住地公安機關執(zhí)行。
對被告人使用保證金保證的,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jīng)存入公安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后,將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一并送交公安機關。
第一百二十一條 被告人被取保候?qū)徠陂g,保證人不愿繼續(xù)履行保證義務或者喪失履行保證義務能力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的申請或者公安機關的書面通知后三日內(nèi),責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機關。
第一百二十二條 根據(jù)案件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認為已經(jīng)構(gòu)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qū)徠陂g逃匿的,如果系保證人協(xié)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證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點但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對保證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使用保證金保證的被取保候?qū)徣诉`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應當提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書面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并送交負責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處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機關已經(jīng)沒收保證金的書面通知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后,應當區(qū)別情形,在五日內(nèi)責令被告人具結(jié)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或者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機關。
人民法院決定對被依法沒收保證金的被告人繼續(xù)取保候?qū)彽模”:驅(qū)彽钠谙捱B續(xù)計算。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被取保候?qū)彽谋桓嫒说呐袥Q、裁定生效后,應當解除取保候?qū)彙⑼诉€保證金的,如果保證金屬于其個人財產(chǎn),人民法院可以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將保證金移交人民法院,用以退賠被害人、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或者執(zhí)行財產(chǎn)刑,剩余部分應當退還被告人。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經(jīng)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繼續(xù)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nèi)作出決定,并通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決定繼續(xù)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xù),期限重新計算;繼續(xù)使用保證金保證的,不再收取保證金。
人民法院不得對被告人重復采取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措施。
第一百二十八條 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
第一百二十九條 被取保候?qū)彽谋桓嫒司哂邢铝星樾沃坏模嗣穹ㄔ簯敍Q定逮捕:
(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圖自殺、逃跑的;

(三)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經(jīng)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六)擅自改變聯(lián)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導致無法傳喚,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未經(jīng)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未經(jīng)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八)違反規(guī)定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活動,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
(九)依法應當決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家屬取保候?qū)徤暾垥趺磳?/span>
申請人:×××,女,漢族,××市××村人,住××市××村,聯(lián)系電話:××××。系犯罪嫌疑人×××之妻。
被申請取保候?qū)彽姆缸锵右扇耍?times;××,男,漢族,××市××村人,××廠××(職務)。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06年×月×日被××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xiàn)關押在××市看守所。
申請事項:對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qū)彙?/span>寶山刑事律師
事實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一案,于2006年××月××日經(jīng)××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xiàn)公安機關的偵查完畢,已報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考慮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性質(zhì)以及案件有關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取保候?qū)彽臈l件,而且現(xiàn)在××廠急需犯罪嫌疑人×××回來參與籌劃管理,另外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身體狀況一直不好。因此,申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qū)徤暾垼⒃敢婪ń患{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請貴院予以審查批準。
此致
××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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