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刑事辯護法律援助的客體可分為法律客體和自由裁量客體兩大類。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靜安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法定援助對象
1.盲、聾、啞人;
2.未成年人;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
4.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人。
二、酌定援助對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困難;
2.有證據可以證明自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國家一級或者通過二級智力殘疾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
4.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5.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7.需要指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法律援助機構為老年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無障礙設施設備和服務。
法律法規對向特定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有其他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或者終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向受援人通報法律援助事項辦理情況,不得損害受援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受援人應當向法律援助人員如實陳述與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情況,及時提供證據材料,協助、配合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
(一)受援人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據;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從事違法活動;
(四)受援人的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五)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經被撤銷;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當理由要求終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員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
第四十九條申請人、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設立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五日內進行審查,作出維持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或者責令法律援助機構改正的決定。
申請人、受援人對司法行政部門維持法律援助機構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靜安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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