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情況下,在嫌疑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一般情況下其家屬難以立即得知其身份。由于,嫌疑犯的家人一般不會知道他突然之間會有什么犯罪嫌疑,而嫌疑犯也有可能是在酒店里,在大馬路上,吃著小酒,擼著小串被抓。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偵查機關至遲在24小時內將其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或其涉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或恐怖活動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之外,還應在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此通知不是通知,而是以普通信件或掛號信的形式將《拘留通知書》寄往其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上述兩種罪名,在妨礙偵查的情況消失后,應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托辯護人;只有在偵查階段,才能委托律師為其辯護。被告在任何時候都有權委托辯護人。所以,在偵查階段,律師只能作為辯護人介入案件,而其他律師則不能。
(1)處理刑事委托的人員有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法典第33條第3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還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補充: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
一個隨意出現的人,是不能在羈押中代為委托辯護人的。
二、會見所需資料。
序列號
需要的材料。
1。
委托委托書
2。
律所介紹信。
3。
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4。
法律顧問證書副本。
5。
由嫌犯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6。
會晤記錄(概要)
7。
筆畫、印泥
實際上,會見材料里面還可以再加兩個。
其中之一是為了證明當事人的身份關系,如戶口簿復印件等。
另外還有《拘留通知書》。
上面的兩份并非必須的,不過,你可以理解。
在這種情況下,會見應該起什么作用?
在偵查羈押階段,會見的目的主要包括:
1、取得當事人之間的信任。

由于律師是由當事人的家屬委托的,當事人是否同意委托律師,是否同意委托律師,對辯護律師以后審理此案至關重要。律師應當在取得當事人信任后,讓其在委托書上簽名。一般而言,第一次見面時,應主動明確其身份,說明來意,說明委托的來源。
第二,安撫當事人,讓他們安心解釋法律。
當事雙方處于被拘留狀態,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面對偵查機關的訊問,其焦慮、無助不言自明(除了好象在看守所里)。因此,初次會見時,應告知其在看守所內注意保重身體,保持良好的心理狀態,并向當事人解釋涉嫌的罪名,介紹辦案程序。
了解有無非法取證行為及應注意的事項等。
會晤時對當事人就偵查機關取證的具體程序進行詢問,了解偵查機關是否存在違法、非法取證等行為。同時通知當事人,如果筆錄中記載的內容與其真實陳述的內容不符,一定要指出并加以修改,確認無誤后才能簽字。如果調查機關違法收集證據,它有權拒絕簽字。
4.了解偵查機關所關注的事項。
對偵查機關訊問過程中提出的問題進行研究,以加深對案情的理解,有利于下一步的工作。
5,了解當事人在拘留所的生活狀況,是否需要寄送生活用品等。
由于犯罪嫌疑人進入拘留所時,未作任何準備,因而生活用品應是不足的,而偵查工作又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律師在初次會見時,可將當事人所需的一些生活用品記錄下來,通知其家屬,讓其或代為寄送。
會面時,律師需要注意:刑辯律師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刑訴法第306條規定的“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礙作證的犯罪行為”
會議記錄模板(僅供參考)
會談記錄。
會面時間:會面地點:
與律師的會面:記錄:
被接見者:在場的偵查人員和單位:
告知被會見者的律師身份。
律師問:“你好,是嗎?”我是xxx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接受你的親屬委托,擔任你在xxx階段的辯護人,在你涉嫌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后,依法與你見面,為你提供法律咨詢,代理你的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你同意嗎?如您同意,請在授權書上簽名確認。
當事方答:
了解被會見對象的基本情況。
律師問:那是你的真名嗎?是否有曾用名?
當事方答:
律師問:請問您的國家、政黨和文化程度是什么?是人大代表還是政協委員?
當事方答:
律師問:您能告訴我出生年月日,是按農歷算還是按農歷算?是否為未成年人?(如系老年人,可詢問是否已滿75歲?)
當事方答:
律師問:您目前身體狀況如何?是否有任何病史,精神病?(如果是女性當事人,可詢問其是否懷孕)
當事方答:
律師提問:您以前是否受到過行政或刑事處罰?如有前科,應以何種罪名對其處以刑罰?監禁多久呢?是否是累犯、重犯呢?
當事方答:
了解被懷疑的罪名以及具體案情,進行訊問。
律師問:您因涉嫌什麼罪名而被拘押或逮捕?
當事方答:
律師問:你是主動投案的,還是被偵查人員抓到的?
當事方答:
律師問:你在什么時候和什么地方被抓到的?那時還有其他人在身邊嗎?
當事方答:
律師問:你什么時候被拘押或被捕的?有沒有拘留或逮捕通知?
當事方答:
律師問:你是哪一天被送進看守所的?在進入拘留所前是否進行體檢?
當事方答:
律師問:現在請您把這件事的經過告訴我。按照法律規定,你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有罪陳述或者無罪辯護,如果你不能肯定,你可以客觀地陳述事實。
當事方答:
律師問:在會見你之前,偵查機關會不會來提審你?你們共被提審多少次?您如何回答?能給我講一下訊問筆錄的大概情況。
當事方答:
八、律師問:您知道承辦您案件的具體偵查機關和辦案人員的姓名和職務嗎?
當事方答:
九、律師問:上述有關案件事實的陳述是否與您在偵查機關的陳述相符?如有不一致之處,體現在哪里?
當事方答:
律師問:關于基本案情,您有什么要補充的嗎?
當事方答:
十一、現在向您詳細介紹您涉嫌罪名的法律規定(說明涉嫌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量刑有關規定)。上述是否聽清?
當事方答:
告知被會見者其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以便了解上述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告知案件的處理過程及時限。
第六,需要了解的其他與案件相關的信息。
律師問:最近看守所里的生活情況如何?金錢和衣服還夠嗎?有沒有必要通知你的家人存錢或者送一些生活用品?您需要向您的家人問好或者道歉嗎?
當事方答:
律師問:在今天的會見中,律師是否教唆您作虛假陳述或作偽證?是否以言語或行為等方式威脅、引誘、指使你違反事實翻供、串供?
當事方答:

律師問:今天的會見就到這一天了,我下次再來看您,請您保重。
當事方答
律師問:以上的記錄請仔細閱讀,如果您不識字,我會向您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錯誤,請補充或更正;確認無誤后,請在每頁上簽字蓋章,并在最后一頁上注明年月日。
當事方答:
上海專業刑事會見律師 接見人員簽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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